今年春节期间一些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又连续发生多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最近人们再次将烟花爆竹的“禁与放”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春节燃放的烟花该不该禁?不禁又该如何管理才不会出现安全事故问题?本人谈谈自己的观点。
烟花爆竹不能禁
我国自唐朝开始,在春节、元宵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就有举国上下燃放烟花爆竹驱邪、祈福的习俗,至今有1500多年的历史。春节元宵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1976年春节毛泽东已重病卧床休息,年夜饭都是工作人员一口一口地喂给他吃。工作人员怕影响毛泽东主席的休息和病情,没有燃放烟花爆竹。但到深夜,躺在病床上的毛泽东隐隐约约听到从中南海红墙外传来的鞭炮声,他对身边工作人员说:“不放鞭炮不算过年,放几掛鞭炮吧!”工作人员燃放后,他老人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中国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世界各国人民也喜爱。中国烟花爆竹自宋朝开始流传到世界各国后,许多国家的民众在圣诞、新年、国庆等重大节日都有了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据统计目前在圣诞、新年有燃放烟花爆竹习惯的国家和地区高达76.3%。燃放爆竹是人们喜悦心情的释放,是一种对未来幸福的寄盼,是吉祥、喜庆和幸福的象征。正是由于这些特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在千多年后仍然能得到传承和发扬,能传播到世界各地并广泛地被人们所接受和喜爱。
“不放烟花爆竹,不算过春节”是绝大多数国人的心声。如果颁布禁止燃放的烟花的法令,肯定会遭到国人的普遍反对。原来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也有一些城市颁布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令,违者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理,尽管如此,但执行效果都不好,民众在春节期间为追求“年味”,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屡禁不止。政府禁放法令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用一位某市高官的话说:“禁放法规执行效果甚微,执法成本过高,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从2005年后,在国民的强烈要求下,几乎所有的城市都逐步取消了禁放的法令,把禁放改成了限放,允许人们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这完全可以充分说明,禁放烟花爆竹在中国是违背民意的,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粗暴践踏,当然也是行不通的。我们中华民族老祖宗发明的烟花爆竹,已经燃放了1500多年,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能燃放,为什么我们不能燃放了呢?
安全事故不是烟花爆竹本身惹的祸
德国、美国、荷兰、等国家每年要从我国进口几千万箱烟花爆竹产品,象我们春节一样集中在圣诞、新年期间燃放,但他们没有出现象我国春节期间那么多、那么严重的安全事故。荷兰每年圣诞、新年燃放200多万箱烟花爆竹产品,2010、2011年连续两年没有出现人员致命伤亡现象。德国每年圣诞、新年燃放近400万箱烟花爆竹,从2005年起,没有出现过致命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全事故。他们燃放的烟花爆竹都是我们国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他们为什么在燃放过程中不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呢?这主要他们有三个方面成功管理的经验:
第一,制定了进口烟花爆竹产品的严格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对普通消费者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在药物总量、高爆炸当量药物成份含量,产品的种类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并对每一种进口的烟花产品都进行质量安全许可号制度,这样就把有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把烟花爆竹产品的燃放安全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按他们的烟花管理机构人士说,他们批准进口的烟花爆竹产品即使质量出问题或燃放不当发生安全事故,事故也不会致人死亡或严重致残的现象。
第二,严格打击进口和销售非法高危烟花产品的行为。像在荷兰,2007年非法高危烟花新产品的走私和销售十分猖獗。2007年圣诞节荷兰由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400多起,造成了3人致命死亡,1100多人受伤,23所小学被烧毁,1000多辆汽车被烧,损失4300万欧元。但从2008起开始,荷兰政府加大了打击非法高危烟花产品的走私进口和销售的不法行为,对走私进口和销售非法高危烟花产品的企业进行刑事犯罪调查。2008年共对10家非法进口和销售高危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进行了刑事犯罪调查。有的企业被处以50-100万欧元罚款,有的企业法人被判刑入狱。在重拳的打击下,走私和销售高危烟花爆竹的产品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安全形势迅速好转。2010、2011年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亡的记录,引起的火灾事故仅一起,损失7万欧元。
第三,加强与产地政府的合作,加强进口烟花质量安全监管。例如荷兰、德国政府每年都要派主管烟花爆竹的官员来我国与我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口产地政府共同商计如何加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管系列问题,建立与销售地和生产地两地政府质量安全共同监管联动的机制。
而我国目前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市场现状是:
一、高危A级专业人员燃放烟花充斥整个市场。相当一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没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把高危的A级烟花卖给普通消费者,有的蓄意将A级产品标识为普通消费者燃放的B级产品,有的企业干脆在产品上不标明产品危险级别,浑水摸鱼。据了解,目前普通消费者燃放的烟花爆竹,有20%是超标危险产品。某市烟花办在春节烟花爆竹市场检查中发现有5寸组合并数量达到60发组合礼花,总药量高达30多公斤。这样巨大药量高危的烟花产品在A级产品中都被禁止。
二、我国现行的《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很大安全漏洞,许多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产品危险程度过高,发生安全事故容易造成人员致命伤亡。例如我国国标中规定B级组合礼花最大的药量是3000g,而欧标中规定相当于我国B级的三类组合礼花(不包括有喷花组合的)最大药量只有1000g。最大药量是欧标的3倍,并且我们的国标中对具有高强度爆炸当量的药物成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B级组合礼花的单发药量规定,国标规定≤60克,欧标规定≤40克。国标对药物的成份没有规定,而欧标作了明确规定,高强度爆炸当量开爆药黑火药≤20克,硝酸盐/金属基≤8克,高氯酸盐/金属基≤4克。由于我们国标的缺陷,导致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生产时钻这个空子,在总药量控制下,增加高爆炸当量药物成份含量,使烟花产品的响声更大,燃放效果覆盖面更宽,例如,做一发B级组合烟花的单发,如把它做成效果药为高氯酸盐/金属基的“雷王”产品,它的高爆炸当量的炸药药量可以高达20克,而这种产品完全是符合国标的,但这个药量的单发产品的爆炸威力,相当一颗军用手雷威力。
三、假冒伪劣爆竹产品非常普遍。烟花爆竹产品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产品质量本应严格,但目前我国烟花爆竹市场上是假冒伪劣产品非常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底止,全国共有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909家,而注册了产品商标的企业不到2500家,这个数据说明,有50%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涉嫌假冒伪劣。我国著名的烟花爆竹品牌——浏阳花炮在全国各地都被不法企业假冒生产销售。在浏阳市邻近的一个县级市25家烟花生产企业全部是假冒浏阳花炮品牌进行销售,没有一个产品是以自己的企业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产品市场就一个字:乱!这种状况,不出安全问题才是怪!出问题才是正常的。因此我国这些年来燃放烟花爆竹出现重大的问题,不能怪烟花爆竹本身,而是人祸!
严管是唯一出路
本人认为遏制我国人民群众燃放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基本出路在于把握烟花爆竹产品本质的质量安全,强化监督。
第一,要尽快修改和制定更加安全、环保的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使普通消费者的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更环保、真正安全。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注重的气氛、安全,而不是效果。燃放效果的好坏是专业烟花爆竹追求的目标。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不仅要严格控制总药量,而且重点要严格控制高爆炸当量药物的含量,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参照欧标一类、二类烟花爆竹标准作为普通消费者烟花爆竹产品标准进行制定。在制标的过程中要把握安全、环保的底线,安全的底线一是即使产品质量问题或燃放不当或运输搬运过程不当或发生意外引发安全事故也不会发生人员死亡或严重致残的事件。二是产品在非蓄意犯罪的非不当燃放过程中不容易引发周边财物火险。环保的底线一是在安全燃放距离外,产品燃放的噪音不能超过120分贝。二是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不能产生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气体和残渣成份。
同时在修改标准时,不仅单纯地听取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意见,还要听取安全消防、环保方面专家和消费者的建议,更重要的是标准的数据不能凭经验和推测,一定要有实验数据作为依据。
第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铲除不安全或超危险级别烟花爆竹产品的源头。按我国新的烟花爆竹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生产许可证,仓储基地的许可证,销售企业的许可证,应该是牵头的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不能只管在生产过程中不出安全事故,不管生产出来的产品会不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应该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起监管的责任。第一,建议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技术准入的门槛,确保企业有生产质量安全可靠产品的能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的好坏的关键决定因素不是生产企业的生产厂房及设施的硬件条件的好坏,而是靠企业的生产技术力量的强弱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和有效的运转来决定。
目前我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准入重点为是对生产厂房及设施,而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必配的技术力量的质量控制没有做硬性的准入规定,因此建议在新批或换发生产许可证要新增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的条款,例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按生产不同危险级别产品的不同要求,要达到不同数量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建议建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备案登记制度,确保每种产品的质量安全。对每种生产的产品都应经过质量安全审查,对审查不合格或没有通过审查的产品不能生产,同时对没有取得质量安全备案登记产品生产的以非法生产论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或超危险级别烟花爆竹产品的出现。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仅对产品的销售、燃放安全有利,而且对抓好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十分有利,因为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备案登记,就可以控制企业使用高危、高敏感和稳定性差的药物的使用,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可以提早知道企业将要采用新工艺,新配方进行生产,便于及时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新的安全操作知识的教育,安全技能的培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要强化产品质量检验,堵住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消费市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运输安全和消费燃放安全,必须严格检验和监管。烟花爆竹主产区质监部门要做好产品质量出厂和批次检验,一定要做到每出厂一批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没有经过检测的产品不能出厂。要坚决杜绝只收钱,不检验,只发合格证的现象出现。要使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进入销售市场。销地工商和质监部门要重点为打击经营没有加贴合格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强化质量检验的权威性。
第四,建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销两地联合监管机制,切断非法烟花爆竹的运输通道。现行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由销地经营公司申请、销地公安机关审查签发,这种审查体制,有一种缺陷,就是缺少了产地的监管,现行的制度容易造成销地经营公司拿了甲生产公司提供的资料申请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却到甲生产工厂同一产地的乙工厂提取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给非法烟花注入市场留了可乘之机。同时,烟花爆竹管理专业性很强,一般非主产地的公安管理部门很少有业务非常熟悉的民警来把关,不知道所准运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是否真正的安全,而这些产地公安部门却十分清楚。现在公安机关的电脑都实行了全国联网,因此建议《烟花爆竹产量运输》实行销售和生产两地公安机关网上联合审查,销地公安签发,启运前产地公安机关在运输许可证背书审验签字盖章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地打击偷运非法烟花的行为。
第五,强化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对销售超规格烟花和假冒伪劣烟花产品的查处力度。烟花燃放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在生产环节源头上把好关,同时要严管市场销售环节管理,切断追求大药量、高刺激的市场需求,如果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能在市场有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就能给不法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经销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诱惑。巨大的利益诱惑,就会引诱不法企业铤而走险。销地工商和安监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超规格、超药量和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销售非法烟花的经营企业不仅要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通报产地政府,追究生产非法烟花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用重典,才能刹住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市场歪风,切断、消除非法烟花爆竹的利益源头。
第六, 增加零售企业告之消费者安全燃放的法定义务,减少不安全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60%以上的燃放事故都是由不正确的燃放所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除要求生产企业在烟花爆竹产品包装上有显眼且明确的正确燃放方式和燃放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外,销售企业一定要承担对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燃放告之的法定责任。零售人员在销售每种烟花爆竹产品时,一定要将该产品的正确燃放方式,安全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之购买者,同时要口头进行解释和提醒。对没有履行安全燃放告之义务,消费者不当燃放引起安全事故的,经销企业要负一定的连带责任。为了保证安全燃放告之义务的落实,每个零售企业都要有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的烟花爆竹销售专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取消其烟花爆竹产品零售资格。
第七,开放对个人或企业申请小型专业焰火燃放的审批,满足人们对专业焰火燃放的需求。随着国家对A级焰火产品管理的加强,原来个人或企业在重要喜庆活动到商店买一些专业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燃放的现象将不再存在。但这个市场需求仍然存在。而目前很多地方专业烟花爆竹燃放还未对个人或企业申请进行开放,仅仅对政府,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业进行大型焰火燃放审批。因此建议各地公安机关要开放对个人或企业申请小型专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审批,否则非法燃放专业烟花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同时建议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加强专业燃放人员的培训,增加专业燃放人员的数量,尽可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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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烟花燃放
Post:2011-04-15 06:20:45